1.施工企业聘请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出现上述违规情形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施工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2.因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项目经理的持证专业与项目专业不一致,或聘用单位和注册单位不一致等原因致使发生安全事故
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大小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等违法情形
施工单位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违法情形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通报,或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施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项目经理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等违法情形
项目经理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项目经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或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项目经理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等违法情形
项目经理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项目经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
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刑事责任
施工企业可能触犯的生产安全事故类犯罪主要有6个罪名,这些犯罪不直接处罚单位,其犯罪主体一般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比如项目经理、安全总监、公司领导等。
1.重大责任事故罪
该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该罪,对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等情节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该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该罪,对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等情节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危险作业罪
该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该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不同,构成该罪不需要客观上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只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体现了刑法从严打击危险作业犯罪的精神,这也意味着构成犯罪将更加容易。犯该罪,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该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等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该罪,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等情节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该罪是指建设、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该罪系单位犯罪,但是刑法只处罚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犯该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该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等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出现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增加重伤三人以上等严重情节的行为。犯该罪,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增加重伤十人以上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